(2017)豫032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宝生申请执行谢献武、栾川县教育宾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宝生,谢献武,栾川县教育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55号申请执行人金宝生,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栾川县赤土店镇竹园村河北27号,身份证号码410324198711103912。被执行人谢献武,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栾川县实验中学家属楼202室,身份证号码410324196210240012。被执行人栾川县教育宾馆,住所地栾川县耕莘路,组织机构代码17151138-2。法定代表人谢献武,任经理。本院在执行金宝生申请执行谢献武、栾川县教育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给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但其至今未履行分文。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谢献武家及栾川县教育宾馆找人,多方查找均无果,谢献武下落不明。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车辆、存款、房产、证券),经查,被执行人栾川县教育宾馆名下财产已被其他多个案件先后查封,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原宏敏审 判 员 杨建普人民陪审员 胡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亚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