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终5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宏竣印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州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宏竣印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州燃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宏竣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杨后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光贤,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州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章伟娟。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宏竣印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州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终2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宏竣印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宏竣印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宏竣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2.65元减半收取为121.33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宏竣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启明审判员  黄延丽审判员  李秀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