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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92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韦富、曹道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富,曹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闽092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韦富,男,1988年l1月28日出生,壮族,广西省南宁市人,住广西省南宁市。被执行人:曹道春,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韦富与被执行人曹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闽092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1010元及逾期利息。此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83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84.71元。在执��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道春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小轿车一辆,本院已于2018年3月7日查封了该车辆,因查不到具体车辆所在位置未予以扣押。4、本院于2018年5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曹道春移交古田县公安局进行布控。4���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古田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执行结果告知书形式邮寄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曹道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执行结果,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执行结果,告知其如对本次执行结果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承伟审判员  李进毅审判员  王前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