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长幸与夏青、吕云昂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幸,夏青,吕云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幸,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夏青,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吕云昂,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019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张长幸与被执行人夏青、吕云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四查:被执行人夏青、吕月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对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2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胡克立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书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