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长幸与夏青、吕云昂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幸,夏青,吕云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幸,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夏青,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吕云昂,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019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张长幸与被执行人夏青、吕云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四查:被执行人夏青、吕月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对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2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胡克立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书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