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建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兰,女,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兴业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陈英豪。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沙田。法定代表人:亢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建兰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19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梁建兰支付赔偿款74808.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梁建兰支付赔偿款173480.1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33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自动履行了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254037.66元。申请执行人梁建兰已领取案款248288.66元。扣除案件受理费5033元,退回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重复交纳的案件受理费716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1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华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