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储红与X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红,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521-1号申请执行人储红,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储红申请执行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