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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志林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志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780号罪犯高志林,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本科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志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22.146864元(判决时已到位463.432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鼓地检驻融检察室减意(2017)147号检察意见书,以罪犯高志林有巨额财产性判项尚未执行完毕,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北冰、梁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建福清监狱指派民警易某、薛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高志林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志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共获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庭审期间,该犯向本院提供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执行字第703号执行裁定书,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高志林、唐朝露名下房产。本院认为,罪犯高志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志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志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