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睿与被执行人王琼立、何国友、李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睿,王琼立,何国友,李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景睿,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王琼立,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何国友,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李基花,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睿与被执行人王琼立、何国友、李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重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