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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睿与被执行人王琼立、何国友、李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睿,王琼立,何国友,李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景睿,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王琼立,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何国友,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李基花,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睿与被执行人王琼立、何国友、李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重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