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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11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跃华、孙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华,孙军,胡萍,孙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111号之五申请人:李跃华,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44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孙军,男,1980年8月1日出生,36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胡萍,女,1957年7月8日出生,59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孙海平,男,1951年2月22日出生,66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跃华与被执行人孙军、胡萍、孙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胡萍在你处账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萍在你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英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