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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啟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啟富,傅开菊,马XX,黄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豸峰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9770533W。法定代表人李益岩,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啟富,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傅开菊,女,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马XX,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黄文兴,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啟富、傅开菊、马XX、黄文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啟富、傅开菊、马XX、黄文兴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啟富、傅开菊、马XX、黄文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啟富、傅开菊、马XX、黄文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啟富、傅开菊、马XX、黄文兴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156000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桂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