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通明申请执行杨光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通明,杨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张通明被执行人杨光琴申请执行人张通明与被执行人杨光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黔2601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婚姻期间共同所有的凯里市清江路东侧、市面粉厂北侧绿景春天*幢*单元*层*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000****9号)归申请执行人张通明所有。因杨光琴未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申请执行人张通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杨光琴协助申请执行人张通明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