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常克新、马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克新,马克东,刘光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常克新,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马克东,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光杏,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常克新与马克东、刘光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克东、刘光杏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克东、刘光杏银行存款5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