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东营惠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惠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惠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法定代表人燕道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橡胶工业园青垦路262号。法定代表人尤学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4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存放于仓库的轮胎(型号为145/80R13的134条;型号为145/80R14的38条;型号为145/80R15的134条;)289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燕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