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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展云锋与徐州虹达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云锋,徐州虹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2582号申请执行人:展云锋,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常州市武进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邢文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州虹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东路沛高中路北。法定代表人蒋晨虹,董事长。展云锋与徐州虹达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沛民初字第02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定:一、被告徐州虹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展云锋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28053元,2014年剩余工资款56000元,共计184053元;二、驳回原告展云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徐州虹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徐州虹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展云锋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徐州虹达置业有限公司案款184063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申请执���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展云锋申请执行徐州虹达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淑云审判员  张建龄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巨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