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蔡达金、史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达金,史鲁军,郑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蔡达金,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史鲁军,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郑晓萍,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蔡达金与被执行人史鲁军、郑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蔡达金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