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传辉、陈秀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辉,陈秀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王传辉,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秀旺,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陈秀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王传辉工资款437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陈秀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秀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蒙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