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钱秋菊、泰州市姜堰区南苑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钱秋菊,泰州市姜堰区南苑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801号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陈慧(原告母亲),女,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涛,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秋菊,女,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庆东,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南苑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284469046196Y,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南苑小区1号。法定代表人:卢宇,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益萍,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柳,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诉被告钱秋菊、泰州市姜堰区南苑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