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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7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安贵与被执行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贵,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异2号异议人(申请人):张安贵,男,1958年8月9日生,汉族,住浮山县。被执行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安贵与被执行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安贵于2017年7月3日对本院执行(2015)浮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复垦方案采用以填土方式复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安贵称,其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5)浮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为: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损坏原告张安贵承包经营的6.2亩土地负责复垦,复垦以达到土地复垦国家标准为准。其认为应采取先清渣后填土的复垦方案,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是填土方式,对此不服,因此提起执行异议。异议人另称,经依法评估,其土地上的土渣清理费用价格为314403元。被执行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审查期间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查明,异议人张安贵与被执行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5)浮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损坏张安贵承包经营的6.2亩土地负责复垦,复垦以达到土地复垦国家标准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浮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专业机构为本案出具土地复垦方案。2016年11月,山西天辅区域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浮山县北韩乡霍寨村临时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措施包括客土回填和田面平整、改良土壤和植被恢复等。2017年1月被执行人依据该方案对异议人的土地开始复垦,但异议人认为应先清渣后填土,要求被执行人对该土地恢复原状。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对异议人损毁的土地应采取先清渣后填土的方式还是填土方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依据。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15)浮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土地负责复垦至国家标准,本院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复垦方案,其复垦措施为客土回填等,不包括清渣,本院要求被执行人以此方案执行,并无不妥,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关于清渣的主张在判决中并未得到支持,本院不予认可,因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安贵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