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茂英、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英,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48号申请执行人:陈茂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花桥工业园九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570247K。法定代表人:高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茂英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72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陈茂英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茂英以被执行人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财产不宜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陈茂英仍具有(2016)鄂72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工资及利息人民币17307元。申请执行人陈茂英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刘 东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章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