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黑龙江丹江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兰,黑龙江丹江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黑龙江丹江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姜学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秀兰与黑龙江丹江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丹江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丹江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X帐户内人民币9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