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5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梁光福与王定全、王定国、王定元、王定富、王定德、王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光福,王定全,王定国,王定元,王定富,王定德,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681号申请执行人梁光福。被执行人王定全。被执行人王定国。被执行人王定元。被执行人王定富。被执行人王定德。被执行人王勤。梁光福与王定全、王定国、王定元、王定富、王定德、王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0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定全、王定国、王定元、王定富、王定德、王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梁光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定全、王定国、王定元、王定富、王定德、王勤的银行存款1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