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宁03民终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孟泽珍与马彦芹、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泽珍,马彦芹,赵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宁03民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泽珍,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彦芹,女,1966年2月8日出生,回族,吴忠银监局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男,1968年2月5日出生,回族,吴忠技术学院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系马彦芹丈夫。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赵明,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银星能源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上诉人孟泽珍因与被上诉人马彦芹、原审被告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7)宁0302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泽珍于2018年7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孟泽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泽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634元,减半收取4817元,由上诉人孟泽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韩芬审判员马克军审判员马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