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540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聪、侍雪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聪,侍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5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金源北路1号电信大楼裙楼。法定代表人丁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杜聪,男,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侍雪超,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聪、侍雪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拟自行协商,申请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