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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孙桂珍与董景交、王利芹、董云飞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珍,董景交,王利芹,董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桂珍,女,汉族,1968年1月6日生。被执行人董景交,男,汉族,1954年11月7日生。被执行人王利芹,女,汉族,1952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董云飞,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生。孙桂珍申请执行董景交、王利芹、董云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出的(2016)豫0204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董景交、王利芹、董云飞共同偿还原告孙桂珍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按月息2%计算)。三被告对上述款项及利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董景交、王利芹、董云飞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查询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孙桂珍申请执行董景交、王利芹、董云飞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