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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琰与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琰,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异27号案外人(异议人)贾守刚,男,1959年6月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常庄乡边子张村*组。。申请执行人韩琰(原申请执行人雷聚阔),女,1974年12月出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团结路农发行家属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占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韩琰与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贾建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贾守刚称,其于2015年3月9日与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资全款购买了锦绣皇城小区2号楼西单元9层904号房产,该房产系其合法财产,遂平县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将该房产查封是错误的,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雷聚阔诉任鸿飞、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驿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房产查封。2015年3月9日贾守刚及其胞弟贾建军分别与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贾建军购买房产为遂平县锦绣皇城小区2号楼西单元9层905号(合同价款268636元),贾守刚所购买房产为锦绣皇城小区2号楼西单元9层904号房产(合同价款250424元)。自2009年11月3日至2015年3月20日,贾建军向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缴纳19万元,张兰平(贾建军之妻)向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缴纳10万元购房款。贾建军向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任鸿飞银行帐户打款181851元,张兰平向任鸿飞指定的周丽银行帐户打款5万元。该房未登记在案外人名下。2016年12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雷聚阔申请执行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2月6日依法作出裁定,变更韩琰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0日将上述两处房产更换门锁、张贴封条。本院认为,买受人只有同时符合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房屋、对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没有过错三个要件,才能对抗法院查封。贾建军及其妻张兰平向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缴纳29万元购房款,没有证据显示贾建刚向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缴纳购房款,且未实际占有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登记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守刚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五内,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贾耀坤审判员 王永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