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郑志勇、林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勇,林晓峰,胡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738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勇,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林晓峰,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胡志清,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郑志勇与被执行人林晓峰、胡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郑志勇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必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