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诗明与朱标、李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诗明,朱标,李道明,穆加岭,张德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329号原告:朱诗明,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朱标,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道明,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穆加岭,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德光,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诗明与被告朱标、李道明、穆加岭、张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诗明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诗明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诗明负担。审 判 长 彭 磊人民陪审员 王安邦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