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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军申请执行石孟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石孟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车村镇。被执行人:石孟银,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车村镇。本院在执行张军与石孟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石孟银的工商股权、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孟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张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党盼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