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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恢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海英与贺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英,贺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恢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英。被执行人贺权。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海英与被执行人贺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权的银行存款8628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