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恢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海英与贺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英,贺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恢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英。被执行人贺权。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海英与被执行人贺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权的银行存款8628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