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兆逸与朱清华、温平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兆逸,朱清华,温平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861号原告:夏兆逸,男,汉族,1945年9月17日出生,现住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容,现住福鼎市。系原告夏兆逸的妻子。被告:朱清华,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温平妹,女,汉族,1979年2月5日出��,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兆逸与被告朱清华、温平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兆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兆逸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兆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夏兆逸负担。审 判 长 谢维芳人民陪审员 杨 锐人民陪审员 江俢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巧燕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