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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兆逸与朱清华、温平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兆逸,朱清华,温平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861号原告:夏兆逸,男,汉族,1945年9月17日出生,现住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容,现住福鼎市。系原告夏兆逸的妻子。被告:朱清华,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温平妹,女,汉族,1979年2月5日出��,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兆逸与被告朱清华、温平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兆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兆逸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兆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夏兆逸负担。审 判 长  谢维芳人民陪审员  杨 锐人民陪审员  江俢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巧燕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