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9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应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应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远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应南,住城步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应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104228.66元,分文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应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瞿冠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