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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留旺与周淑玲、张晓光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旺,周淑玲,张晓光,张晓静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90号原告:张留旺,男,出生于1963年5月6日,汉族,住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志国、张亚琼(实习),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淑玲,女,出生于1963年9月10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张晓光,男,出生于1986年12月24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张晓静,女,出生于1989年11月13日,汉族,住新密市。原告张留旺诉被告周淑玲、张晓光、张晓静扶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留旺于2017年6月24日死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原告作为追索扶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本案应终结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张留旺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王建生人民陪审员  裴建华人民陪审员  姚海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