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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潘某与邢某、吴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潘某,邢某邢某,吴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5执84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被执行人:邢某,男,汉族,1945年7月15日出生,现住本溪市。被执行人:吴某,女,汉族,1945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本院在执行潘某与邢某、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邢某、吴某夫妇年老体弱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原系同志,关系密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用被执行人吴某的工资收入分期履行,被执行人邢某的工资收入用于二人生活费用,但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人潘某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5执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志红审判员刘天伟审判员刘滨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刘洋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7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