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蔡和平、胡志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和平,胡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蔡和平,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胡志民,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和平与被执行人胡志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已私下自行和解并同意延长还款期限。申请人蔡和平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执 行 员 林俊杰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