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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光辉申请执行孔文亮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辉,孙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3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赵光辉,男,198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身份证号410423198501212XXX。被执行人:孙文亮,男,1980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身份证号410224198012205XXX.本院在执行赵光辉与孙文亮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光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23民初4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