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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中波与尹建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中波,尹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425号申请人马中波,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住封丘县潘店乡程马牧村,身份证号:410727197607216235。被执行人尹建涛,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办事处高店村,身份证号:4107281973070410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中波与被执行人尹建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