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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玉义与叶井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义,叶井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447号原告:吴玉义,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叶井荣,男,68岁,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吴玉义与被告叶井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吴玉义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玉义负担。审判员  尹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向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