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俊锋与孙宜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锋,孙宜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张俊锋,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孙宜进,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张俊锋与孙宜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2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孙宜进先后三次自动履行还款各10000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孙宜进已自动履行还款30000元,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