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谢吉玉与沈云峰、杨利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吉玉,沈云峰,杨利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114号原告:谢吉玉,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才,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钶凯,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沈云峰,住江苏省。被告2:杨利君,住江苏省。被告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负责人:纪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祥,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薛波,该公司职员。原告谢吉玉诉被告沈云峰、杨利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 琳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人民陪审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安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