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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湖口县鑫荣网城、湖口县天逸时代网吧等与秦传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口县鑫荣网城,湖口县天逸时代网吧,湖口县城市边缘网络会所,秦传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9民初421号原告:湖口县鑫荣网城,注册号360429310001261。负责人:张荣江,投资人。原告:湖口县天逸时代网吧,住所为湖口县马影镇海山社区,注册号360429310001366。负责人:XX勤,投资人。原告:湖口县城市边缘网络会所,住所为湖口县马影镇海山社区,注册号360429310001382。负责人:付子成,投资人。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忠,湖口县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传龙,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祥,江西瑞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口县鑫荣网城、湖口县天逸时代网吧、湖口县城市边缘网络会所与被告秦传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湖口县鑫荣网城、湖口县天逸时代网吧、湖口县城市边缘网络会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网吧承包费1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交纳承包押金30000元;3.确认被告抵押的凰村网吧75%所有权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1日,原告湖口县鑫荣网城、湖口县天逸时代网吧、湖口县城市边缘网络会所与凰村网吧、金莎网络会所互为一个整体组合成立金莎湾网吧协会,每个网吧参股资金50万元,参股股份各为20%,由金莎湾网吧协会统一经营管理,各网吧按所占比例进行利润分配。2012年10月19日,被告秦传龙与金莎湾网吧协会协商承包网吧经营事宜,当日签订了《金莎湾网吧协会网吧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被告承包金莎网络会所、凰村网吧、与城市边缘网络会所三家网吧,承包期自2012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三家网吧每年承包费12.5万元,每月8号按月缴付。2015年7月被告擅自违约,不缴纳承包费。特诉请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原告称其与凰村网吧、金莎网络会所互为一个整体组合成立金莎湾网吧协会,被告秦传龙系与金莎湾网吧协会签订《金莎湾网吧协会网吧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金莎网络会所、凰村网吧、与城市边缘网络会所三家网吧,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案《金莎湾网吧协会网吧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系被告秦传龙与金莎湾网吧协会或协会全体成员,被告秦传龙与金莎湾网吧协会或协会全体成员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故湖口县鑫荣网城、湖口县天逸时代网吧、湖口县城市边缘网络会所作为原告起诉不适格,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口县鑫荣网城、湖口县天逸时代网吧、湖口县城市边缘网络会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珍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