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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厚荣、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厚荣,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旭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800号申请执行人:张厚荣,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西39号,组织机构代码77283583-3。法定代表人:曹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4号1006室,组织机构代码67931586-8。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信谊颐园豪景B座107商铺,现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路北京名都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5633295-9。法定代表人:陈丛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旭日,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丽、石旭申请执行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旭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雪    松审判员 蔡兆祥代理审判员许维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