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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德霞与北京京东物流有限公司、赵延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670号原告郭德霞与被告赵延岑、北京京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德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德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