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德霞与北京京东物流有限公司、赵延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670号原告郭德霞与被告赵延岑、北京京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德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德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