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惠珍、江能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珍,江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张惠珍,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系漳浦县绥安镇小丑饭店经营者。被执行人江能锋,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惠珍与被执行人江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张惠珍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