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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商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1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负责人朱某某,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某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商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田静独任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娈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