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志达、陈海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达,陈海南,陈下海,陈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达,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海南,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下海,男,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丽凤,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志达与被执行人陈海南、陈丽凤、陈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陈志达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