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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邱万教、林和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万教,林和胜,吴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邱万教,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和胜,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吴晓斌,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邱万教与被执行人林和胜、吴晓斌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邱万教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