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汪某、铜陵凡友地质治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铜陵凡友地质治理有限公司,张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728号申请人:汪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凡友地质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方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关于汪某与铜陵凡友地质治理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查治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