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晟与湖北蒲圻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蒲起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晟,湖北蒲圻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蒲起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民初1398号原告:周晟,男,汉族,1964年11月19日生,住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锦华,女,汉族,1966年9月18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周晟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蒲圻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蒲起公司)。住所地:赤壁市经济开发区起重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7076316XH。法定代表人:方义贤。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晟与被告蒲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亚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晟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锦华与被告蒲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明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晟诉称,原告系被告蒲起公司的销售业务员,为被告销售起重设备。原告在2012年、2013年多次代表被告向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起重机械设备。2013年11月26日、2017年5月4日及5月5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销售业务款共计23369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延不付。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蒲圻起重机械公司立即支付销售业务款233692元,并自2013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8.35%承担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蒲起公司辩称,原告所经手的业务里还有150000元的货款未收回,待货款收回后才能支付业务费。且公司规定,所有业务员经手的业务,如货款延期支付,业务员需根据合同承担每月8‰的利率。此外,原告经手一笔500余万的销售业务,需要交纳20余万的税收,根据规定,该笔税款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周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结算清单、领款单、结算单、税票等证据。被告蒲圻起重机械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客户明细表、公司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补充协议、采购合同。经庭审质证,被告蒲起公司对原告周晟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有关款项需要核实。对该部分当事人间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付卷佐证。原告周晟对被告蒲起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交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均属双方当事人间在结算前已经协商解决的问题,被告已依据合同扣减了原告应进提成款。因此,其全部证据,不应采信。对上述当事人间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质证意见有理。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双方当事人结算后,由被告出具的债权凭证,其证明效力高于被告提交的双方结算前的有关财务帐据。故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晟原系被告蒲起公司的销售业务员,负责为被告销售起重设备;被告则根据原告销售业绩,按公司相关业务提成管理制度规定比例支付相应报酬。2012年度至2013年度,原告多次向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起重机械设备。2013年11月26日、2017年5月4日和5月5日,原、被告就此进行了业务提成结算,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方义贤签名,确认被告应付原告销售提成款共计233692元。因该款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周晟和被告蒲起公司间,就被告应付原告销售提成款进行了结算,由此在双方当事人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负债务清偿责任。原告提出的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蒲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晟销售业务提成款233692元。二、驳回原告周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实收2100元,由被告蒲起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新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悦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务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