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称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称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05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称宝,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平乐县。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称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雄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称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4日左右一天中午,被告人李称宝驾驶小汽车(挂粤A×××××号车牌,经查为假车牌)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体育馆对开路段,以200元的价格向劳某(另案处理)贩卖了毒品海洛因一粒。2017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称宝驾驶上述小汽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体育馆对开路段,以200元的价格向劳某贩卖了毒品海洛因一粒。后被民警抓获,从被告人李称宝处起获毒品海洛因一粒,重0.51克,从劳某处起获毒品海洛因一粒,重0.3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抓获经过,被告人李称宝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劳某、彭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李称宝的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称量清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称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称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称宝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称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称宝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经查属实。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6日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茶园大街11号对开路段抓获被告人李称宝。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予以证实,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称宝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称宝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称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称宝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的毒品海洛因全部应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予以销毁。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与被告人李称宝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称宝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称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的毒品海洛因全部应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幸金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利芝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氯胺酮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氯胺酮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氯胺酮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