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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方明与刘礼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明,刘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1937号原告:李方明,男,1957年5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惠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礼,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方明与被告刘礼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02元,由原告李方明负担。审判员  王彦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利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