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方明与刘礼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明,刘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1937号原告:李方明,男,1957年5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惠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礼,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方明与被告刘礼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02元,由原告李方明负担。审判员 王彦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利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